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34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廖宜鴻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郭坤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
零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.三計算
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壹佰陸拾貳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二.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四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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