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14年度,517號
SLDV,114,司催,517,202510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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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517號
聲 請 人 張豐鎮
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,核對附表所示證
券之記載無誤後,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
院網站(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)。
三、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
四、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
站之日起三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
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         
         
         
         
         
         
支票附表: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51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(新臺幣) 1 尤致鈞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未記載 37,800元 AR7641315 114年8月30日








說明: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(註一)
,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(註二),具狀向
法院聲請除權判決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註一:舉例說明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,法
院於某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,則申報權
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,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
個月內,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。
註二: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,自行
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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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內湖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