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99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劭耘
楊智慧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0,657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999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,657元 陳劭耘、楊智慧 自民國114年03月09日起 至民國114年07月2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80,657元 陳劭耘、楊智慧 自民國114年07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,657元 陳劭耘、楊智慧 自民國114年0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陳劭耘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楊智慧
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,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
(就學貸款專用)乙紙,額度新臺幣(以下同)100萬元,嗣並
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,共3份,金額總計120,000
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
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36 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
按年金法攤還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
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
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
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陳劭耘自民國114年04月0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
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 80,657 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
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
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,本行於114年07月24日,將該筆貸
款轉列催收款項。另債務人楊智慧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
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
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
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
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
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借據、撥款申請書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利率資料
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