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80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呂岳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,456,955元,及自民國114年
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.11計算之利息
,暨按逾期第1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,逾期第2個月須給
付新臺幣500元,逾期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
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
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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