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64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游士漢
游輝茂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66,993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964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6993元 游士漢、游輝茂 自民國114年01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5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66993元 游士漢、游輝茂 自民國114年05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6993元 游士漢、游輝茂 自民國114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"(一)緣債務人游士漢前就讀私立復興商工進修學校、東南
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游輝茂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
貸款,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二紙,額度新臺
幣(以下同)30萬元、80萬元,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
定事項,共 13 份,金額總計 420,338 元,約定應於借款
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
日起開始分 156 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
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
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
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
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
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游士漢自民國114年0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
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 166,993 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
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
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,本行於114年05月14日,將該筆
貸款轉列催收款項。另債務人游輝茂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
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
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
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
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
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"釋明文件:借據、撥款申請書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利率資
料表借據、撥款申請書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利率資料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