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9535號
SLDV,114,司促,9535,202510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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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53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方玉玲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0,561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









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953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48567元 方玉玲 自民國114年08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方玉玲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76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18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
年08月11日止累計460,561元正未給付,其中448,567元為本
金;11,201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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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