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9418號
SLDV,114,司促,9418,2025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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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41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

法定代理人 藍舒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昭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,371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
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,290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
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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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