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29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月雲即許仁宗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仁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
新臺幣132,116元,及自民國109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.39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9年8月31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
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
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仁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
新臺幣345,464元,及自民國109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39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9年8月16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
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
算之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