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93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游佳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淳逸即林勝賢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5,606元,及自民國114年5
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5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
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