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005號
SLDV,114,司促,7005,2025102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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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00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世貿國家公園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邱哲


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澄聲之繼承人發支
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
,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澄聲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,經
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,認有更正債務人姓名及聲明
之必要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通知提出,債權人雖於
114年10月16日提出補正狀,然未更正債務人之姓名及聲明
。依首開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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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