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00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世貿國家公園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邱哲寬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明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5,692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
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
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