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0252號
SLDV,114,司促,10252,2025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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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25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侯榮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,627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
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
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









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
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4年05月止,共積
欠電信費新臺幣11,627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(二)
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000
00000。釋明文件:欠費設備清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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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