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0142號
SLDV,114,司促,10142,2025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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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14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黃柏豪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9,27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










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014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0000元 黃柏豪 自民國114年5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45% 002 新臺幣179270元 黃柏豪 自民國114年6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33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0000元 黃柏豪 暨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 002 新臺幣179270元 黃柏豪 暨自民國114年7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

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(於自民國110年8
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,000元,又於自民國111年1月10日
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,變更借款金額400,000
元)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.45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
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
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
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00
,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
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
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二、
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9月5日
向債權人借款2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.33%計算,
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
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
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79,27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
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
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
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
書面,併予陳明。
三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
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
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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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