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10074號
SLDV,114,司促,10074,20251027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07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惠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,975元,及自民國95年1月21
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