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字第51號
聲 請 人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靖齊
代 理 人 詹連財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
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預納臨時管理人之部分報酬新
臺幣壹拾萬元,逾期未預納,即駁回聲請。
理 由
按臨時管理人之報酬,法院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,
命聲請人預納,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,拒絕其聲請。本件相對人
公司似遭人掏空難以營運。而選任臨時管理人,實務上多以選任
律師、會計師為之者,該等專門職業技術人員,多均會收取報酬
。於相對人公司無法營運之情況下,勢必有以預納臨時管理人報
酬,而促使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。而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8月14
日曾陳明願預納臨時管理人之部分報酬,第三人郭靖齊雖認為僅
欲預先收取部分報酬新臺幣(下同)肆萬元。惟相對人公司頗具
規模,非經相當時日恐無法回歸正常,本院考量本件繁簡程度及
選任專業律師協助所須律師酬金標準,目前暫定應預納臨時管理
人之部分報酬為壹拾萬元。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
內預納臨時管理人之部分報酬壹拾萬元,逾期未預納,即駁回聲
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張淑敏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