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勞訴字第105號
原 告 洪丞毅
訴訟代理人 朱哲宏
被 告 張維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所主張事實、理由如附件所載。
二、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
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,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
明文。又原告之訴,依其所訴之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
,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
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
第2款亦有明定。
三、查原告主張:伊於民國101年10月受八里新世界社區委託,
承接該社區保全、清潔、行政等業務,期間善盡職守、無重
大缺失,卻於102年7月6日突然更換社區主委(被告張維成
),無預告被解職等情,縱暫認係真實,然尚不足以導出其
權利主張及訴之聲明(即請求被告張維成依合約內容給付預
告工資、違約金)。而本院前已於114年9月15日以裁定命原
告應於7日內補正具備一貫性之事實主張及權利主張,該項
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。惟原
告逾期迄未補正,則依其所訴之事實,其訴在法律上顯無理
由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
四、爰依法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邦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