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195號
原 告 戴辰軒
訴訟代理人 謝昀蒼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原告與被告岳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
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
幣(下同)47,479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惟原告本件
起訴係因給付工資等涉訟,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,應暫免徵
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500元【計算式:1
,500元×1/3=500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
後段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
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
書記官 陳立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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