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4年度,185號
SLDV,114,勞補,185,202510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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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勞補字第185號
原 告 周宜信
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庭宇咏孟悦髮型名店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
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
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新臺幣(下同)41,195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惟原
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工資等涉訟,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,應
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500元【計
算式:1,500元×1/3=500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。茲依勞動事件
法第15條後段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20日
書記官 陳立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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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