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28號原 告 林恒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建國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60,0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不得抗告。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 書記官 陳立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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