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小字,114年度,28號
SLDV,114,勞小,28,2025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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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勞小字第28號
原 告 林恒如
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建國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60,000元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
回其訴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件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10月28日
書記官 陳立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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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