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執字,114年度,148號
SLDV,114,勞執,148,2025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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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執字第148號
聲 請 人 陳韋翰


相 對 人 黃信嘉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民國114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,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(下同)2萬元之調解內容,准
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,前經臺北市
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調解,於114年10月16日調解成立,
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資2萬元,並於114年10月20日前,
逕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。詎相對人迄今仍未給付,爰依勞資
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,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內容,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,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 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、聲請人指定帳戶存摺封面暨成立 調解之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明細等件(見本院卷第8-14頁) 為證,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,據 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依上開規定,應予准許。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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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