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執字,114年度,142號
SLDV,114,勞執,142,2025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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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執字第142號
聲 請 人 李懿修

相 對 人 好動動畫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達光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三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
錄調解成立內容,關於「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以下列金額達
成和解,對造人(相對人)同意給付聲請人李懿修:新臺幣肆拾伍
萬壹仟壹佰貳拾伍元」之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
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,於民國114年8月13日
調解成立。相對人應給付伊工資、資遣費年終獎金,計新
臺幣45萬1,125元,分8期,第1期應自同年10月1日起匯入伊
原薪資帳戶,且約定1期未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。惟相對人
逾期未給付。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
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
資爭議調解紀錄、帳戶交易明細等件為證,足認定兩造間成
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,且相對人第一期即
未給付,依約視為全部到期。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
果履行義務為由,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核與首揭規定相
符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勃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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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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