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亡宣告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亡字,114年度,21號
SLDV,114,亡,21,2025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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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亡字第17號
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亡字第21號
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亡字第22號
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亡字第23號
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亡字第24號
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亡字第25號
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亡字第26號
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亡字第27號
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亡字第28號
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亡字第29號
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亡字第30號
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亡字第31號
聲 請 人 鄭龍



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鄭黃氏靟、鄭杜氏琴、鄭和平鄭士津、鄭呂
氏矛、鄭和林、鄭振錫、鄭權威、鄭權利、鄭權三、鄭振漢、鄭
天生死亡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鄭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,補正經財團法人海峽
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聲請人鄭龍委任具格之人在臺灣辦理上開人等
死亡宣告事件之委任書狀,逾期未為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對相對人鄭黃氏靟、鄭杜氏琴、鄭和平
鄭士津、鄭呂氏矛、鄭和林、鄭振錫、鄭權威、鄭權利、
鄭權三、鄭振漢鄭天生12人為死亡宣告,因聲請人為大陸
地區人民,且於民國114年4月14日提出聲請對相對人鄭黃氏
靟等12人為死亡宣告時,其身處大陸地區,並未在臺,應係
委由他人代辦。然聲請人雖提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(1
13)核字第049548號證明書、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廈門市
公證處(2024)廈證字第79號公證書、113年5月28日授權書
件為證(見本院113年度亡字第17號卷第143頁至第153頁),
然經本院細繹前開授權書之授權事項(見同上卷第149頁),
內容並無特定、明確委任他人辦理相對人鄭黃氏靟12人死亡
宣告,僅以概括方式為授權,於法即有未合。茲命聲請人應
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,補正如主文所示委任書狀,如逾期未 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家事第ㄧ庭 法 官 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姿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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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