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13年度,275號
SLDV,113,重訴,275,202510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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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275號
上 訴 人 陳翊


被 上訴人 潘大興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
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
請求上訴人應將占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626
地號土地)上之同市區段00000號建物(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
路0段000巷0號)面積480平方公尺拆除,並騰空返還該部分土地
予被上訴人,經查626地號土地於被上訴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
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10萬2,000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
應核定為為4,896萬元(計算式:480《即上訴人之占有面積》× 10
2,000《公告現值》=48,960,000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萬2022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
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劉淑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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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