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668號
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訴訟代理人 吳雅琳
被 告 謝順珠
吳志宏
訴訟代理人 吳姳蓁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吳婉如
吳歆萍
被 代 位人 吳云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
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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