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遺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668號
SLDV,113,訴,668,2025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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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668號
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訴訟代理人 吳雅琳
被 告 謝順珠

吳志宏
訴訟代理人 吳姳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吳婉如
吳歆萍


被 代 位人 吳云妟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  辯論,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,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
  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淑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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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