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2044號
SLDV,113,訴,2044,20251003,3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044號
上 訴 人 王建昌

王建翔



被 上訴 人 洪進寬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
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
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,此為必須具備
之程式。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,原第一審
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以裁定駁回其上訴。
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14年8月8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
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,有
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可稽(本院卷第318至320頁),惟上訴
人逾期迄今未補正等情,有本院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
況查詢清單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收狀查詢清單可稽(本院
卷第324至337頁)。依前揭規定及說明,上訴人之上訴自非
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佩諭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