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847號
上 訴 人 謝明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家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5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
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黃品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