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定期存款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163號
SLDV,113,訴,1163,20251001,2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163號
上 訴 人 游碧玉
游碧琴
游榮輝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
付定期存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8萬6,55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,7
24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黃品瑄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