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028號
SLDV,113,訴,1028,202510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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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028號
上 訴 人 臺灣基督長老教會大稻埕教會

法定代理人 謝大衛

被上訴人 李瓊妮
李瓊娜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
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上
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96,792元(計算式:597,928元+298,8
64元=896,792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,850元,扣除上訴人已
繳納1,000元,尚應補繳16,8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光吾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芝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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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