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簡上字,113年度,204號
SLDV,113,簡上,204,202510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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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簡上字第204號
上 訴 人 黃麟惠

訴訟代理人 袁瑞成律師
被 上訴 人 何宗翰

訴訟代理人 林泓均律師
歐苡均律師
林明忠律師
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88號詐欺等案件刑事
訴訟終結或判決確定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  理 由
一、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
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。訴訟中有
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,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
停止訴訟程序。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、第183條分別定
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是否涉與吳松憲等人共同詐欺被上訴人,而為
本件民事訴訟兩造間本票債權是否存在之前提,且為相關聯
之事實,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88號案件刑
事訴訟進行中,該犯罪嫌疑,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
判,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或判決確定,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
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
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陳章榮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鄭欣怡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佩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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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