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遺產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繼訴字,113年度,108號
SLDV,113,家繼訴,108,202510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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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0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簡麗仙

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簡麗仙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簡麗梅間請求給付代
墊租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
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
玖佰元,逾期未補正,即裁定駁回其上訴。
  理  由
一、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上訴裁判費
;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
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
回之。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
、第442 條第2 項等規定即明。
二、經查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 年7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
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。經核,上訴人
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800,000元,依家事事件法第51
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15,900元。爰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
日內補繳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威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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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