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亡字第64號
聲 請 人 石OO
代 理 人 朱俊穎律師
葉芸君律師
黃郁婷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石OO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
請,為死亡之宣告,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惟死亡宣告
係為解決自然人失蹤後其住所地之法律關係所設之擬制死亡
法律效果規定,以解消失蹤人於住所地之法律關係,其影響
失蹤人權利甚鉅,應審慎認定,倘僅以單純出境,或未與特
定人保持聯繫,在無其他佐證之情況下,是否陷於生死不明
之狀態仍屬可疑時,則尚難認係失蹤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失蹤人石OO為聲請人之兄,石OO於民國94年
出境後不曾返臺,聲請人此後未有相對人之任何消息,聲請
人於母親過世後,為辦理母親繼承相關事宜,因繼承法律關
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,致聲請人無法解決因上開長期不確
定狀態而發生之繼承法律關係,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
法第154、155條規定聲請宣告石OO死亡等語。
三、經查,石OO為聲請人之兄,於94年7月13日出境後未再有入
境紀錄,固有戶籍謄本、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、親屬系
統表在卷可參。惟石OO(00年0月00日生)現年63歲,依內
政部113年全國簡易生命表(全體)所載,石OO之平均餘命尚
有22年,依內政部113年全國簡易生命表(女性)所載,石OO
之平均餘命尚有19.82年,石OO顯尚有生存之可能。參以聲
請人到庭所陳:石OO到美國紐約賓漢頓大學留學念到博士,
後來就在那裡工作,有和一個大陸籍人士在美國結婚,有一
個女兒,他們都在美國生活,我後來聽媽媽說相對人離婚了
,石OO大部分都與我母親聯繫,我不知道最後一次聯繫的確
切時間,好像是98年或99年打電話給我媽媽,當時石OO在美
國;石OO有美國護照,之前其回臺時說在社區大學當老師,
住在賓州等語,參以本院依職權所調取之石OO護照申請書所
載,石OO填載其有美國護照,且有在美之居留地址及電話,
顯見石OO出境前往國外,係有目的性之離去,且取得美國籍
並在美定居,而非去向不明,自難僅因石OO未與親屬聯絡,
即遽而論斷其有失蹤之情形。本件聲請人僅因石OO遷出國外
未再入境返臺且未與親屬聯絡,即認石OO已長期失蹤生死不
明,聲請對石OO為死亡宣告,尚難認聲請人已盡釋明之責。
揆諸前開說明,自不適用死亡宣告制度,聲請人聲請宣告石
OO死亡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末公示催告係准許宣告死亡
程序前之法定程序之一,且死亡宣告對失蹤人權利義務影響
甚鉅,並涉及公益,非謂一經公示催告或公示催告期滿而無
人陳報相對人生存者,本院即不得斟酌其他具體事由為准駁
之決定,附此敘明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苡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