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亡字第62號
聲 請 人 吳寶貴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郭如亭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宣告失蹤人A02(女,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
0000000號,設籍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00號3樓臺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
於民國113年10月27日下午12時死亡。
程序費用由A02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失蹤人A02係伊之女兒,出生於民國00年0月
0日,然於106年10月27日獨自外出至屏東縣三地門鄉爬山走
失後未再返家,至今生死不明,為此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
告。
二、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
,為死亡之宣告;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3年後
,為死亡之宣告;又受死亡宣告者,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
時,推定其為死亡;前項死亡之時,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
最後日終止之時,民法第8條第1、2項、第9條第1項、第2項
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:
㈠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證據,業經核閱全卷無誤及裁准公示催
告。今申報期屆滿,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,或知其生死
者陳報其所知。
㈡A02自106年10月27日失蹤,計至113年10月27日屆滿7年,自
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,准予依法宣告。
四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姿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