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共有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1668號
SLDV,112,訴,1668,2025101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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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668號
上 訴 人 紀玉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敏華謝阿月間請求確認共有等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萬490元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2,2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
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
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
據記載上訴理由,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洪忠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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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