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1年度,1099號
SLDV,111,訴,1099,20251028,3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099號
反訴原告 吳則賢


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吳宗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反訴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63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,2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
法 官 辜 漢 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 蓓 娟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