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國字,109年度,7號
SLDV,109,國,7,2025100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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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國字第7號
原 告 楊筑卉即私立陽光康復之家
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
被 告 衛生福利部
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
被 告 簡才傑
吳淑
戴春慧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
賴元禧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

  理 由
一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
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前以另案即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92號精
神衛生法事件(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92號判
決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87號判決廢棄發回)行
政訴訟事件」之結果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而依民事訴
訟法第182條規定,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裁定命在該行政訴
訟程序確定前,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
三、茲查明上開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,有最高行政法院113年
度上字第173號裁定可稽,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全卷查閱在案
,是原停止訴訟裁定應予撤銷。
四、爰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 月  7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 月  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絮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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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