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緝字第66號原 告 許珠 被 告 楊政穎 (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寄押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56號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郭宜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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