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991號
原 告 黃文文
被 告 簡玉鴻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(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34號)
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
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
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
法 官 張毓軒
法 官 李容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郭宜潔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