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974號
原 告 吳淑聘
被 告 張亞南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
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
審判,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共同被告黃文櫸已先與原告達成調解,有調解筆錄1 份在卷 可查,附此敘明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
法 官 陳秀慧
法 官 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邱郁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