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951號
原 告 甲○○
被 告 乙○○
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(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29號)
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被訴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
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查有前項情形,爰依上開法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王舒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