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951號
SLDM,114,附民,951,20251002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951號
原 告 甲○○

被 告 乙○○
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(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29號)
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被訴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
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查有前項情形,爰依上開法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彥宏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舒慧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 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