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840號
SLDM,114,附民,840,2025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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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840號
原 告 翁鎧勳

被 告 蔡明錡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66號)
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件繁雜,非經
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
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,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
法 官 李嘉慧
法 官 張毓軒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黃佩儀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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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