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804號
原 告 鄭宇倩
被 告 陳淑芳(起訴狀誤載為陳淑芬)
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(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35號)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
。
二、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
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被告陳淑芳被訴妨害自由之刑事案件
,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53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,是自
應依前揭規定,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,得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亮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