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411號
SLDM,114,附民,411,2025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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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411號
原 告 賴慈敏


被 告 李佩蓉

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(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93號)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
載。
二、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。  
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、不受理之判決者,對於附帶民
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
四、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
日以114年度易字第293號判決無罪在案,而本件原告為被害
人,揆諸前開說明,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。  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劉正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,不得上訴。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君儀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9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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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