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1230號
SLDM,114,附民,1230,2025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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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
114年度附民字第1230號
原 告 汪冠瑋
被 告 彭韋智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3樓
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判決如下
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,應以判決駁回
之,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;又因犯罪而受損害
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對於被告及依
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,亦為同法487條第1項
所明定,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,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
為前提,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或自訴,即不得對於應負賠
償責任之人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
二、經查,被告未有任何刑事訴訟繫屬於法院,有其法院前案紀
錄表在卷可查,足認原告主張之事實,並未經任何刑事訴訟
提起公訴或自訴,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,既未有
刑事訴訟程序存在,揆諸前開說明,原告之訴顯不合法,自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美儀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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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