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1229號
附民原告 葉承采
附民被告 陳俊男
上列被告因114年度訴字第14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
提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
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
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另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
帶民事訴訟,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,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
,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,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,
換言之,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(最高法院86
年度台抗字第98號裁定要旨參照),是本案刑事部分固已判決,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仍得移送本院民事庭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
法 官 林琬軒
法 官 李東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不得抗告
書記官 林怡彣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