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202號原 告 李和平被 告 吳佳玲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(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59號)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鄭勝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件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陳婉綾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