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字,114年度,1014號
SLDM,114,附民,1014,20251015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4年度附民字第1014號
原 告 黃妍蓉
被 告 許茹婷
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8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
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
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許茹婷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,經原告黃妍蓉
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查有前項情形,爰依上開法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5  日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伊馨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品妤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