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975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頌衡 (香港人,英文名CHEUNG CHUNG HANG)
選任辯護人 劉奕伶律師
李育昇律師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張頌衡自民國一一四年十一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。
理 由
一、按羈押被告,審判中不得逾3月,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,
得於期間未滿前,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
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,以裁定延長之;又延長羈押期間,審
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,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張頌衡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經本
院訊問後,被告坦承犯行,並有起訴書所載之證據在卷足佐
,足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
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,犯罪嫌
疑重大,其為香港人,在臺無固定住居所,足認有逃亡之虞
,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羈押事由及必要
性,於民國114年8月8日裁定羈押。
三、現被告羈押期限將屆滿,經本院訊問被告,並聽取檢察官、
辯護人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,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
存在,有繼續羈押之必要,應自112年11月8日起延長羈押2
月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李世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丁梅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