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4年度,882號
SLDM,114,訴,882,2025102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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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882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LOW JUN ZHONG(中文姓名盧俊忠)


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114年9月19日114年度訴字第882號裁定應予撤銷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LOW JUN ZHONG(中文姓名盧俊忠)因詐欺等案件
,前經本院以114年9月19日114年度訴字第882號裁定由受命
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惟因被告可能另涉犯詐欺犯罪
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「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
新臺幣5百萬元之罪」,係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
,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1的規定,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
序,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,原裁定應予撤銷。  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孟皇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書毓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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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