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882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LOW JUN ZHONG(中文姓名:盧俊忠)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114年9月19日114年度訴字第882號裁定應予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LOW JUN ZHONG(中文姓名:盧俊忠)因詐欺等案件
,前經本院以114年9月19日114年度訴字第882號裁定由受命
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惟因被告可能另涉犯詐欺犯罪
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「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
新臺幣5百萬元之罪」,係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
,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1的規定,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
序,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,原裁定應予撤銷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葉書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