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刑事),訴字,114年度,569號
SLDM,114,訴,569,2025101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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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
114年度訴字第569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丁誼翔


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九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
之裁定應予撤銷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裁定
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在案。茲因本院認不宜進
行簡式審判程序,爰撤銷原裁定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伊馨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品妤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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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