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543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蔡承晉
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
徒刑以外之罪,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
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、被告之意見
後,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卓巧琦 法 官 翁珮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蔡易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